1.提告被判拘役180天得易科罰金 --- 釋義
2.撞傷路人的醫療費用還要賠ㄇ?還是被判被判拘役180天得易科罰金
就啥事都不用負責了
3.撞傷路人的精神損失還要賠ㄇ?
朋友撞傷路人--提告被判拘役180天得易科罰金
1.提告被判拘役180天得易科罰金 --- 釋義
拘役180天?
不對吧!
你們再看清楚判決書主文"
所謂稱為拘役,也就是低於二個月[59天],才稱為拘役,二個月以上之刑期,就稱為有期徒刑。
得易科罰金的意思,就是可以繳交罰金之後,就免予入監執行。
反之:
若無力繳納者,就必須入監執行該六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2.撞傷路人的醫療費用還要賠ㄇ?
當然要!
還是被判被判拘役180天得易科罰金
就啥事都不用負責了
當然不是!
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。
本案會造成此結局,就是個人經常在回覆文中,提醒肇事者的典型案例範本。
你朋友就是當初未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,一併列入[訴訟成本]考量所致,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,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。
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,仍無法達成和解,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,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[甚至更高],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,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,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,刑事部份判決確定,民事部份還是要賠,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。
然本案刑期竟然是判過失傷害罪的,最高標準6個月有期徒刑,足見對方傷勢應該有點嚴重,而你朋友卻又死不認罪,法院才會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[犯案後之態度ˋ毫無悔意],才會予以最高標準從重量刑6個月有期徒刑之裁定判決。
[理賠]顧名思義,[合理的賠償],不是商品交易,不要想太多!
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,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,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。
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,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,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,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,法院也不可能照准。
每一件案例,都屬一個單獨個案,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,減少勞動力損失[薪資所得損失],精神慰撫金[俗稱精神賠償]的價金差異就很大。
侵權損害民事賠償,追溯期限為二年。
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:
一 : 醫療費用。民法第191-2條: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
以醫療收據為憑。
看護費用: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,[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],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。
二 :減少勞動力損失。
民法第193條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[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]。
三 :非財產上之損害 [俗稱精神撫慰金]。
民法第195條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,而有所差異,無一定準則可依循。
從96年7月1日起:易科罰金一天為1000元~~3000元。
而非舊法的每日900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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